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贵州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建筑业相关专家、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
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汇金国际广场商务楼15层1509。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
(二)参与研究制定贵州省建筑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组织体系认证工作,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创新转变经营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按规定组织评选、表彰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技术负责人、优秀企业技术负责人、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国家推荐;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省“黄果树杯”优质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表彰,并向国家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相关奖项;
(六)采用多种形式做好企业、事业单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技能人才的培训,协助企业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BIM技术,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促进企业管理素质的提升;
(七)组织省内外相关信息交流,开展相关企业交流与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诉求,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施工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公益事业和成立质量基金会;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兄弟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组织开展贵州省龙头骨干企业“安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活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全省建筑行业开展新技术应用活动、绿色施工活动、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
(十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及相关会议、观摩,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四)组建各种专业的专家库;
(十五)协会固定资产租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各市、州建筑行业协会。本团体主要吸纳单位会员,可根据需要吸纳少量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或通过协会官网线上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委托的协会秘书处)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存档,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随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3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团体会员,自觉遵守《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六)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机构设立、人员任免;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经监事书面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